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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执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唐鸣蔚与刘辉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鸣蔚,刘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涪执字第777号申请执行人唐鸣蔚(曾用名唐昊),男,生于2003年,汉族,四川省安县人,学生,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刘辉,男,生于1975年,汉族,绵阳市游仙区人,小学文化,住绵阳市游仙区。案由抚养费纠纷本院受理唐鸣蔚申请执行刘辉抚养费纠纷(2010)涪民初字第211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因被执行人刘辉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