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扶民初字第0096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张新龙与冉全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龙,冉全兴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00964号原告张新龙。被告冉全兴。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新龙诉被告冉全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新龙于同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新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0元,减半收取1195元,由原告张新龙负担。代审判员 单永贺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