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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扶民初字第0096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张新龙与冉全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龙,冉全兴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00964号原告张新龙。被告冉全兴。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新龙诉被告冉全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新龙于同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新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0元,减半收取1195元,由原告张新龙负担。代审判员  单永贺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