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昆少民初字第01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王甲与王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王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昆少民初字第0188号原告王甲,女。被告王乙,男。原告王甲与被告王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福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甲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在同一家公司工作时相识,2005年建立恋爱关系,2008年2月5日在天津市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王丙。双方婚后感情尚可,自原告怀孕后,双方不再有夫妻生活。被告频繁换工作,期间还曾失业,工作和收入均不稳定,并且经常在外酗酒至凌晨才回家,跟其他女性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王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至王丙18周岁时止;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王乙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王甲与被告王乙系2004年在同一家公司工作时相识,2005年建立恋爱关系,2008年2月5日在天津市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育有一子王丙。婚初双方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双方产生矛盾,时有争吵。原告认为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诉至法院,引发本案纠纷。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暂住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充分了解后结婚,婚前感情较好,婚后虽就家庭琐事时有争吵,但并无根本性矛盾。本院综合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等因素考虑后,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正确处理夫妻矛盾,进行有效沟通,双方和好还是有可能的。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甲与被告王乙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王甲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王乙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代理审判员 黄福玲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