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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范商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陈松才与慈溪市新达毛绒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松才,慈溪市新达毛绒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范商初字第423号原告:陈松才,农民。被告:慈溪市新达毛绒厂。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施公山村。代表人:董吉祥,该厂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松才诉被告慈溪市新达毛绒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松才在规定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且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松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松才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张小玲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宓旭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