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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民初字第519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张新华与于升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民初字第5195号原告张新华。被告于升一。委托代理人周学敬,即墨皋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华与被告于升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华于2013年8月27日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华撤回对被告于升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新华负担。审判员  衣泽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乔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