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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柘民初字第97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郭银峰与河南省兆凯房地产开发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柘民初字第977-1号原告郭银峰,男,住柘城县。被告河南省兆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自涛,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银峰诉被告河南省兆凯房地产开发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银峰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位于柘城县某某大道西段路北商品房2号楼2单元第十层B3、2号楼2单元第十一层B3、2号楼2单元第十五层B3、2号楼2单元第十九层B3、2号楼2单元第二十层B3、2号楼2单元第二十一层B3,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该案审结后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告位于柘城县某某大道西段路北商品房2号楼2单元第十层B3、2号楼2单元第十一层B3、2号楼2单元第十五层B3、2号楼2单元第十九层B3、2号楼2单元第二十层B3、2号楼2单元第二十一层B3,予以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胡 鹏审判员 刘遗林审判员 张志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振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