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余民初字第224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莫晓霞与金小汉、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晓霞,金小汉,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民初字第2240号原告:莫晓霞。委托代理人:郑建荣。被告:金小汉。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公司。负责人:范微宏。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晓霞与被告金小汉、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原告莫晓霞自接到本院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吴盈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唐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