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谯民一初字第0199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曹某甲与曹某乙、曹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1995号原告:曹某甲,男,195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曹某乙,男,198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曹某丙,女,1986年6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甲诉被告曹某乙、曹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甲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曹某甲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