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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民初字第011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荔民初字第01102号原告刘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所大荔县高明乡****组。被告刘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所大荔县许庄镇xx街道*号。原告刘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xx诉称,他与被告刘xx系同村村民,从小便认识,于1989年举行了结婚仪式,19xx年xx月x日补办结婚登记。19xx年xx月x日生育大女儿刘x(现在xx大学上学),19xx年x月xx日生育二女儿刘x(已成家)。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于2009年下岗后,无所事事。春节回家与他没有共同语言,无法沟通,双方分居四年之久,期间有两年根本无法联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和好无望。原、被告在xxxx厂购有两间门面房,被告将其中一间卖掉,现仍有一间。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解除原、被告夫妻关系;2、婚后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原告刘xx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开庭时,由其二女儿刘x出庭做证,证明其夫妻已分居四年,且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被告刘xx未参加庭审,在谈话过程中,对原告主张的,夫妻双方分居已达四年之久,双方之间很少联系予以认可,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给其15万元,否则便拖着不离婚。被告刘xx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村民,从小便相识,1989年按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19xx年x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刘x,19xx年xx月x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原告刘xx一直在合阳上班,被告刘xx在大荔县xxxx厂上班,夫妻双方因工作原因分居两地,夫妻感情一般。19xx年x月xx日生育一女,取名刘x。2009年被告刘xx下岗后,至今便一人在外打工或做生意,期间原、被告之间很少联系,虽被告偶回大荔居住,但双方未共同生活。另查明,大女儿刘x一直随其外祖父母共同生活,二女儿刘x虽期间随母亲刘xx生活一段时间,但大多时间均随其祖父母共同生活。本院认为,衡量离婚与否的唯一标准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被告在婚后因工作原因便分居两地生活,平时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且在2009年被告下岗之后,双方很少联系,偶有联系也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淡化,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原告刘xx提出离婚应予以准许。对原告主张的婚后共同财产在大荔县xxxx厂有一间门面房,因被告不认可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亦陈述不清该房产的具体产权,且没有证据支持。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婚后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无法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刘xx与被告刘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王义军审判员纪建军代理审判员陈洁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张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