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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商初字第15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戴鸿韬与余军辉、浙江东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鸿韬,余军辉,浙江东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1582号原告戴鸿韬。被告余军辉。被告浙江东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鑫栋。案由:居间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戴鸿韬诉被告余军辉、浙江东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鸿韬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鸿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鸿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免予收取。审 判 员 楼妙娥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杨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