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丈商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沈建良与李占桥、王银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建良,李占桥,王银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丈商初字第164号原告:沈建良。被告:李占桥。被告:王银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建良与被告李占桥、王银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建良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沈建良未交纳诉讼费用且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建良撤回起诉。审 判 员 何毅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尚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