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恭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谢湘凡与陈喜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湘凡,陈喜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恭民初字第316号原告谢湘凡,个体工商户。被告陈喜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湘凡与被告陈喜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湘凡在诉讼过程中以纠纷需另行解决为由,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谢湘凡以纠纷需另行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行处置,且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湘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谢湘凡撤诉,依法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25元。审判员 聂华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