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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民初字第169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河民初字第1698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李某甲,农民。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纪坡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李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乙,现随被告生活。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现在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要求1、与被告离婚;2、被告抚养儿子并承担抚养费。被告李某甲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原告离婚的原因是被告的父亲经常打砸原、被告家中的东西,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1995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原告起诉离婚的原因是被告的父亲经常打砸原、被告家中的东西,致使原、被告发生矛盾。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至今已共同生活多年,又生育子女,已经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原告起诉离婚的原因是被告的父亲经常打砸原、被告家中的东西,这并不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表明原、被告仍有和好的可能,故不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纪坡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