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澧民一初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原告聂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澧民一初字第914号原告聂某,女。被告刘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3年8月27日,原告聂某以双方和解处理了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聂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本案起诉权的撤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聂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聂某交纳。审判员 邓敬海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