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091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北京市一渡液化气站与北京云泽山庄农业观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一渡液化气站,北京云泽山庄农业观光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9114号原告北京市一渡液化气站,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片上村北。法定代表人马锡林,站长。被告北京云泽山庄农业观光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穆家口村北。法定代表人杨广竹,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一渡液化气站与被告北京云泽山庄农业观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一渡液化气站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一渡液化气站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 乐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阎素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