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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舟定民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高××与舟山市龙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舟山市龙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舟定民初字第505号原告高××。被告舟山市龙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街道××舟大道以北(金鹰大酒店601室)。法定代表人杨××。原告高××诉被告舟山市龙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船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于2013年5月31日起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 张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高××、被告龙××船舶的法定代表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高××诉称:2012年,被告龙××船舶在江苏东方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某某)处承包了船体大合拢工程。2012年11月21日,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承包的工程所在地从事被告交给的焊接工作。2013年2月5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龙××船舶尚欠原告工资款5060元。同日,被告龙××船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天欠高××5060元工资(伍仟零陆拾元整)”。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龙××船舶支付原告工资款5060元。被告龙××船舶辩称:被告委托宋某某(与杨××系师徒关系)全面负责招工、安全生产与工资发放事宜,其与原告高××并不认识。到年底结算工人工资款时,被告委托宋某某向工程发包方东方某某催讨,后宋某某向东方某某催讨未果。被告要求宋某某先向工人打欠条,但工人不认可宋某某的签字,被告在向宋某某询问了解企业产值与拖欠工人工资款的情况后在欠条上签字。但后来经查,企业根本没钱支付工人工资款。对于原告的工资不排除系原告高××与宋某某之间造假的可能。东方某某生产规章要求企业工人上班打卡签到,但现在去查原告高××并无打卡记录,故对原告高××工资款不予认可。原告为支持上述诉请,提供如下证据:1、有杨××签名、龙××船舶盖章的欠条原件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款的事实。被告质证认为,欠条签名虽系杨××本人签名,但欠条内容是宋某某与原告高××之间书写的。2、东方某某焊工资质证与龙××船舶岗前安全培训上岗证原件各一张,证明原告高××从事的工作性质、与被告之间劳某某系以及原告经被告派遣到被告承揽的工程某从事工作的情况。被告质证认为,对证据三性均无异议。被告为支持其抗辩主张,提供如下证据:东方某某向被告龙××船舶出具的2012年12月、2013年1月、2013年3月、2013年4月以及2013年6月外协单位劳务费明细单复印件5张,证明被告在东方某某的劳务明细情况。原告质证认为,对证据三性均有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被告双方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均可以认定,但就证明对象将根据案件具体情形综合考虑。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被告龙××船舶在东方某某处承包了船体大合拢工程。2012年11月21日,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承包的工程所在地从事被告交给的焊接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工资待遇每小时20元,以现金领取方式进行支付。2013年2月5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龙××船舶欠原告工资款506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有杨××签名、龙××船舶盖章的欠条一张,载明“今天欠高××5060元工资(伍仟零陆拾元整)”。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本院认为:原告高××向被告龙××船舶提供劳务,被告向原告高××按小时支付劳动报酬,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现被告龙××船舶向原告高××出具工资款欠条一张,确认了被告欠原告工资款5060元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杨××认为欠条内容系宋某某与原告高××造假的答辩意见,因其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杨××辩称因工程承包亏欠,其本人也遭受经营损失,理应由工程发包方承担工人工资款的意见,根据劳务合同相对性原理,应当由被告龙××船舶支付提供劳务者的劳动报酬,且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不以被告是否实际盈利为前提,故本院对此答辩意见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判决如下:被告舟山市龙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高××劳动报酬款50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舟山市龙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张杨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周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