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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法执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陈友海申请执行龙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友海,龙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法执字第34-3号申请执行人陈友海,男,汉族,1970年10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绿盛29栋2单元附4号。被执行人龙林(又名朱勇),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住自贡市大安区广华小学旁。本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富民一初字第16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30日,依法委托四川省盛世龙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龙林(朱勇)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L07**轿车一辆。2013年8月27日,在自贡市富顺县富华大酒店自贡市勇恒实业有限公司以175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买受人自贡市勇恒实业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为:中国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77790264-4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车牌号为川AL07**奔驰轿车壹辆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自本院将该车交付给自贡市勇恒实业有限公司时转移。二、买受人自贡市勇恒实业有限公司持本裁定书到财产和车辆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碧秀审判员  陈志刚审判员  周正康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