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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民劳重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马秋菊与王尊庆、刘明霞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秋菊,王尊庆,刘明霞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劳重字第00002号原告马秋菊,女,53岁,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王尊庆,男,60岁,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刘明霞,女,49岁,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原告马秋菊与被告王尊庆、刘明霞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康福军审 判 员  冯爱萍人民陪审员  蒋思源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蒋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