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民劳重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马秋菊与王尊庆、刘明霞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秋菊,王尊庆,刘明霞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劳重字第00002号原告马秋菊,女,53岁,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王尊庆,男,60岁,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刘明霞,女,49岁,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原告马秋菊与被告王尊庆、刘明霞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康福军审 判 员 冯爱萍人民陪审员 蒋思源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蒋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