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王晓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永刑初字第19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晓纲,男,198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籍贯:永年县姚寨乡牛堡村,小学文化,农民,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8********,住永年县姚寨乡牛堡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5日被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011年3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9日被永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5月23日被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5月24日被永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年县看守所。辩护人王丽霞,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永检刑诉(2013)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晓纲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晓纲及其辩护人王丽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12月17日凌晨,被告人王晓纲在永年县姚寨乡牛堡村王燕飞家中将被害人王燕飞的一辆澳柯玛牌电动车盗走。经物价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400元。2、2013年4月4日前后的一天,被告人王晓纲在永年县姚寨乡牛堡村王朝刚家中将被害人王朝刚的一辆洪都牌二轮摩托车以及一部步步高白色手机盗走。经物价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500元,手机价值874元。3、2013年4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晓纲在永年县姚寨乡袁庄村袁倩倩家中,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袁倩倩妻子张晓丽发现,被告人王晓纲遂逃走,未实际取得财物。以上涉案物品总价值为2,774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晓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上涉案物品总价值2,774元。案发后,被盗的洪都牌二轮摩托车被公安机关起获并归还被害人,被盗的澳柯玛牌电动车和步步高牌手机未被追回。2009年3月5日被告人王晓纲因犯盗窃罪被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1年3月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晓纲对于上述事实无异议,并有永年县公安局立、破案报告书,抓获证明,提取证明,领取证明,购车单据,被盗物品照片,户籍证明信,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2009)丛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2011)冀司狱沙监字第111号释放证明书,证人苗天月证言,被害人王燕飞、王朝刚、张晓丽的陈述,被告人王晓纲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王晓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总价值2,77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其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处以刑罚。同时,被告人王晓纲多次盗窃,入户实施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晓纲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5日被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1年3月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晓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晓纲在第三起盗窃案中,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被告人王晓纲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晓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四十八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9日起至2014年1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丽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