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齐执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魏克强与贾广志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魏克强;贾广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齐执保字第95号原告:魏克强,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贾广志,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受理原告魏克强与被告贾广志借款纠纷一案,原告魏克强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贾广志的银行存款。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贾广志的银行存款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