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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行非诉审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周勇申请强制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周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行非诉审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交通枢纽大厦。法定代表人黄敏,该委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文华,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姚雅菊,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周勇。上列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的深交罚决字第Z0004599号《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的深交罚决字第Z0004599号《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2012年10月18日在黄岗口岸使用无出租车营运牌照、道路运输证的小轿车从事载客业务,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处以30000元罚款。被执行人不服,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处罚决定书。本院作出(2013)深福法行初字第175号判决书驳回了被执行人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仍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4日作出深交催告第Z0004070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催告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深交罚决字第Z0004599号《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缴款义务。该催告书于当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已送达被执行人,且已获得本院生效判决支持,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的深交罚决字第Z0004599号《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以及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执行人承担。审 判 长  陈晓蕾人民陪审员  曾小平人民陪审员  蔡玉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