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初字第240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同居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2400号原告董某某,男,1990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委托代理人白海生,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女,1992年6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同居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俊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凯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