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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初字第240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同居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2400号原告董某某,男,1990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委托代理人白海生,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女,1992年6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同居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俊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凯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