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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湾民一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周红程与陈国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红程,陈国洪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湾民一初字第708号原告:周红程,男,汉族,1980年6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岳阳市XXXX。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陈国洪,男,汉族,1963年6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XXXX。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周红程诉被告陈国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经审查,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向原告送达《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在通知书中注明“你方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逾期不交,本院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收到通知书后未在本院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或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司法救助。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或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司法救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应裁定其按自动撤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周红程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荣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志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