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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民初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戴安鑫与被告裴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安鑫,裴爱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民初字第1097号原告戴安鑫,居民。委托代理人征林兵,江苏向阳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裴爱国,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安鑫与被告裴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安鑫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安鑫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安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安鑫负担。审判员  唐谊成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