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建民初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戴安鑫与被告裴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安鑫,裴爱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民初字第1097号原告戴安鑫,居民。委托代理人征林兵,江苏向阳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裴爱国,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安鑫与被告裴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安鑫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安鑫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安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安鑫负担。审判员 唐谊成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