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民初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金淑英与杭州中江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淑英,杭州中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1087号原告金淑英。委托代理人朱剑超,男,汉族,1970年8月12日出生,系原告丈夫。被告杭州中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庆春东路66-1号1801室。法定代表人王云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宗宇,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淑英诉被告杭州中江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淑英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杭州中江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淑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淑英撤回对被告杭州中江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金淑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若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张惠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