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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繁民一初字第011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李宗斌与方绪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宗斌,方绪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繁民一初字第01114号原告:李宗斌,男,汉族,住芜湖市马塘区。被告:方绪宝,男,汉族,住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宗斌与被告方绪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宗斌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宗斌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宗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李宗斌负担。审判员  王泾繁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