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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徐志豪与梁志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豪,梁志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789号原告徐志豪,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现住广州市。被告梁志佳,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志豪诉被告梁志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案定于2013年8月26日下午16时开庭,原告在签收了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志豪负担。审 判 长  郭 越人民陪审员  邹允洪人民陪审员  张黛乔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丝茗何粉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