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徐志豪与梁志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豪,梁志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789号原告徐志豪,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现住广州市。被告梁志佳,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志豪诉被告梁志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案定于2013年8月26日下午16时开庭,原告在签收了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志豪负担。审 判 长 郭 越人民陪审员 邹允洪人民陪审员 张黛乔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丝茗何粉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