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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滦民初字第218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吴宪芝与张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宪芝,张树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2185号原告吴宪芝。被告张树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宪芝与被告张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宪芝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树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宪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宪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吴宪芝负担。审判员  尹艳肖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