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滦民初字第218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吴宪芝与张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宪芝,张树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2185号原告吴宪芝。被告张树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宪芝与被告张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宪芝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树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宪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宪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吴宪芝负担。审判员 尹艳肖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