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执字第363-1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素英与南宁市润联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陈启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素英,南宁市润联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陈启斌,刘兰菊,李家盛,陈启银,谢培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执字第363-10号申请执行人张素英。被执行人南宁市润联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92-1号新城国际14层1405号。法定代表人:陈启斌,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启斌,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山路建政路南一里2栋1-402号房,身份证号码:430422196511053372。被执行人刘兰菊。被执行人李家盛。被执行人陈启银。被执行人谢培桃。本院于2011年3月21日作出的(2011)青民二初字第186-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担保人何宝忠名下位于××,查封了担保人马磊名下位于××云星?城市春天23号楼1204号房,查封了担保人马彩凤名下位于××翰林雅筑03栋901号房,查封了担保人刘青华名下位于××盛天尚都1号楼A单元1A-201号房。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何宝忠名下位于××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马磊名下位于××云星?城市春天23号楼1204号房的查封;三、解除对担保人马彩凤名下位于××翰林雅筑03栋901号房的查封;四、解除对担保人刘青华名下位于××盛天尚都1号楼A单元1A-201号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全军审判员 邱伽苾审判员 何明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