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247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润区华升贸易有限公司与赵卫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470号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华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新区热电厂北1公里。法定代表人杨秋颖,经理。被告赵卫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华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卫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华升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华升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华升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1元,减半收取326元,由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华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国强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