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许法执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许昌分行天平街支行申请执行许昌市第二印刷厂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许昌分行天平街支行,许昌市第二印刷厂,许昌江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许法执字第5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许昌分行天平街支行。法定代表人:刘俊岭,系该行行长。被申请执行人:许昌市第二印刷厂。法定代表人寇海岭。第三人:许昌江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江宾,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乔红典,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许经二初字第13号经济判决书的过程中,第三人许昌江宾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将原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许昌分行天平街支行变更为许昌江宾商贸有限公司,并提供2005年6月4日中国工商银行许昌分行天平街支行将该笔债权转让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的债权转让通知书,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于2007年6月19日将该笔债权转让与天津渤海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天津渤海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7日将该笔债权转让与北京易和永基咨询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北京易和永基咨询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9日将该笔债权转让与许昌江宾商贸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通知书等证据。本院认为,上述债权转让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许昌江宾商贸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宏伟审 判 员 吕军尚代理审判员 郭林山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焦崇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