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少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吕君皓与东昌府区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君皓,东昌府区妇幼保健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少民初字第15号原告吕君皓。法定代理人贾二立,1989年2月日6出生。被告东昌府区妇幼保健院,住所地聊城市振兴路西首。法定代表人郭敬春,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君皓与被告东昌府区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3年8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君皓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刘洪英审判员 陈以祥人民陪审判员郭凤鸣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祥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