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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8-12-29

案件名称

袁玉山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袁玉山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刑初字第315号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玉山,男,汉族,1970年4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东营市,初中文化,无业,住。2013年2月1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滨海看守所。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以东区检刑诉(2013)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玉山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文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玉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4月,被告人袁玉山在与被害人陈某1谈对象期间,发现陈某1患有精神疾病,便意图骗取其财物。后袁玉山以自己的腿有毛病,为方便二人交往为由,让陈某1购买一辆二手"捷达"轿车,将该车过户到其名下后驾车隐匿。同年12月,又以自己无钱回东营为由,骗取陈某1现金3928元。经鉴定,被诈骗的捷达轿车价值50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玉山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书证等证据。被告人袁玉山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被告人袁玉山在与被害人陈某1谈对象期间,发现陈某1患有精神疾病,便意图骗取其财物。后袁玉山以自己的腿有毛病,为方便二人交往为由,让陈某1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购买了周某的车牌号为鲁E×××**的二手"捷达"轿车一辆,后将该车过户到自己名下并驾车隐匿。之后,被告人袁玉山将该车卖掉,并用卖车所得部分赃款购买了唐宝钢的一辆车牌号为鲁E×××**的蓝色奇瑞QQ轿车供自己使用。同年12月,袁玉山又以自己无钱回东营为由,骗取陈某1现金3928元。经鉴定,被诈骗的捷达轿车价值5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袁玉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2、周某、肖某、唐某的证言,车辆转让合同价格鉴定意见,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移送物品清单,被骗捷达车转让合同,抓获经过,陈某1残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对量刑事实进行举证,确认如下量刑情节:被告人袁玉山骗取残疾人钱财,数额较大;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用赃款购买的一辆QQ轿车被扣押。建议对其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袁玉山对公诉机关的量刑情节及量刑建议无异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定如下量刑事实:被告人袁玉山骗取残疾人财物,总计53928元,数额较大;被告人袁玉山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用部分赃款购买的车牌号为鲁E×××**号的蓝色奇瑞QQ轿车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依法扣押。本院认为,被告人袁玉山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残疾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袁玉山所犯罪行,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诈骗残疾人钱财,应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部分赃款购买的车辆被追回,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量刑范围和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玉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18日起至2015年2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袁玉山用赃款购买的、现扣押于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的车牌号为鲁E×××**号的一辆奇瑞QQ轿车,由该分局返还被害人陈某1。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树洲人民陪审员  孙福欣人民陪审员  卞秀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小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