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扬江民初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扬州市江都区樊川镇广播电视站与朱红亮、徐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江都区樊川镇广播电视站,朱红亮,徐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扬江民初字第1257号原告扬州市江都区樊川镇广播电视站,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樊川镇樊富路。法定代表人张国和,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钱长德,扬州市江都区川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红亮。被告徐根,成年。原告扬州市江都区樊川镇广播电视站(以下简称电视站)诉被告朱红亮、徐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刘敏亮、人民陪审员朱健、杨新生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对被告徐根的起诉。2013年8月27日,原告电视站的委托代理人钱长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红亮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完毕。原告电视站诉称:2012年10月12日3时0分左右,朱红亮驾驶苏H×××××号中型普通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扬州市江都区樊川镇圣禾村路段,由于操作不当,将路边电线杆刮断,致广电通讯设施受损。本起事故经公安机关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红亮负事故全部责任。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被告朱红亮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2日3时0分左右,朱红亮驾驶苏H×××××号中型普通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扬州市江都区樊川镇圣禾村路段,将路边电线杆刮断,致广电通讯设施受损。本起事故经公安机关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红亮负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上述被损坏的广电通讯设施经扬州市江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总值为56991元,并因此鉴定产生鉴定费25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照片,扬州市江都区樊川镇圣禾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朱红亮驾驶证,扬州市江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报告、鉴定清单、鉴定费收费收据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合法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朱红亮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红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电视站5949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90元,由被告朱红亮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朱红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审 判 长 刘敏亮人民陪审员 杨新生人民陪审员 朱 健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丁 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