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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洞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流氓罪,赌博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

案由

开设赌场,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洞刑初字第8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赌博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1995年11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1997年7月、2001年8月、2001年10月分别因赌博被治安拘留7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罚款人民币2500元并没收赌资人民币900元、罚款2900元并没收赌资人民币1200元;2006年8月因网络赌球,被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洞头县人民检察院以洞检刑诉(2013)第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洞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洞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11日至同年7月12日南非足球世界杯举办期间,被告人彭某从“上家”陈甲(另案处理)处取得一赌球网站的赌博账号,并组织陈某甲等人进行网络赌球活动,被告人彭某根据参赌人员投注的输赢额,分别与参赌人员及上家进行现金人民币结算。截止案发,被告人彭某累计接受投注及为赌博网站结算赌资人民币40万元以上。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出示了相应的证据证明指控的事实,并认为被告人彭某明知是赌博网站仍伙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对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1日至同年7月12日南非足球世界杯举办期间,被告人彭某从“上家”陈甲(另案处理)处取得一赌球网站的赌博账号,并组织邵某、陈某甲、叶某、苏某、陈某乙等人进行网络赌球活动。赌博方式以南非足球世界杯的比赛结果作为依据,可以买输赢也可以买进球数等,比赛结束后被告人彭某根据参赌人员投注的输赢额,分别与参赌人员及上家进行现金人民币结算。截止案发,被告人彭某累计接受投注及为赌博网站结算赌资人民币40万元以上。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彭某的供述证明了在南非足球世界杯举办期间,被告人彭某从“上家”陈甲处取得一赌球网站的赌博账号,组织邵某、陈某甲、叶某、苏某、陈某乙等人进行网络赌球活动,并分别与参赌人员及上家进行现金人民币结算赌资达人民币40万元以上的事实;2、同案犯陈甲的供述证实在南非足球世界杯举办期间,被告人彭某通过陈甲取得一网络赌球账号,组织参赌人员进行网络赌球活动,并分别为陈甲及参赌人员进行资金结算达人民币40万元以上的事实;3、证人邵某、陈某甲、叶某、苏某、陈某乙、张某的证言证明了上述人员在南非世界杯期间通过被告人彭某进行网络赌球投注,并将投注的结果上报被告人彭某,输赢的赌资通过被告人彭某进行结算、支取;4、银行往来清单及摘抄表证明了被告人彭某与陈甲及邵某等参赌人员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5、搜查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某某了在被告人彭某处搜查、扣押及发还的情况;6、南非世界杯对战时间表证明网络赌球的具体时间、场次情况;7、归案说明证明了被告人彭某的归案情况;8、前科材料证明了被告人彭某的前科情况;9、身份证明证明了被告人彭某的基本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明知是赌博网站仍伙同他人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彭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且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彭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应遵守有关规定,并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管理机构管理。为严肃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政茂代理审判员  陈乐锋人民陪审员  苏菊香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赵亚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