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民一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高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一初字第367号原告高某某,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被告刘某某,男,198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新柱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立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