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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商初字第157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杭州仙帮化工有限公司与杭州森川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仙帮化工有限公司,杭州森川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1570号原告杭州仙帮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赵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宋立肃、余世杰。被告杭州森川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引。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仙帮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森川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仙帮化工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楼妙娥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杨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