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达平与被告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旭展洗涤用品厂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达平,佛山市南海区旭展洗涤用品厂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350号原告李达平,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旭展洗涤用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东秀聚龙村工业区中心路一横自编*号,注册号:440682000139254。投资人宋素娟。本院受理上列原、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达平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缓交),由原告负担,并应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欧翠芬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肖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