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刑执字第0629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叶某某犯抢劫、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6294号罪犯叶某某,男,197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改造。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16日以(2001)台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叶某某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5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03年12月3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浙刑执字第116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9年。2005年12月、2007年8月、2011年3月减刑1年2个月、1年、2年,剥夺政治权利9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叶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7月29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叶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1年7月至2012年4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叶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潘常青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葛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