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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刑初字第140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高兵聚众斗殴罪,高兵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140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兵,务工。曾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4月29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本案,于2013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辩护人方顺坤,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1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兵犯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志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兵及辩护人方顺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9年12月的一天晚上,肖某、洪某(均已判)等人在瑞安市“瑭会酒吧”门口与朱某、高某等人发生打架。同月一天晚上,洪某、胡某(已判)和张仁豪及被告人高兵等人在瑞安市后垟“老成都串串香”店前与朱某、高某等人又因前嫌发生打架。肖某闻讯后,即伙同陈某(另案处理)召集洪某、李某、张回兵(均已判)及被告人高兵等20余人,准备了砍刀、钢管等器械与高某一方相约在瑞安市外滩飞云江大桥下斗殴。高某纠集朱某等10余人,准备好车辆、刀具、“枪支”如约互殴。双方在瑞安市外滩飞云江大桥下遇见后,肖某等人就用驾驶的车辆撞击高某驾驶的车牌照为浙C×××××现代越野车,致使浙C×××××现代越野车撞上桥墩而严重损坏,经估价损失为46387元;施海兵头部被撞伤出血。高某持“枪”威胁对方而被殴打逃窜,朱某被李某、洪某和被告人高兵持刀、钢管追打后逃离。2、2009年下半年,薛某(已判)在瑞安市上望街道八十亩养牛场附近开设赌场,组织他人以“扑克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以庄家赢钱额5%的比例抽取头薪,头薪共计5万余元。期间,肖某安排被告人高兵和洪某、胡某、张回兵、李某等人为赌场从事看场、开车接送赌客等工作。3、2010年夏天,肖某、李昌东、王联发(均已判)和陈某等人先后在瑞安市沙河底、河棣桥附近一带山头摆设赌场,组织他人以“扑克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以庄家赢钱额5%的比例抽取头薪,赌场持续经营60余天,非法获利200余万元。期间,肖某安排刘某、洪某、黄枝枝、张回兵及被告人高兵为赌场从事抽取头薪、望风、看场、倒款、开车接送赌客等工作。对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相应证据,认定被告人高兵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高兵犯数罪,其中犯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系从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四)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高兵辩称,起诉书指控的聚众斗殴以及二起开设赌场自己均没有参与。辩护人方顺坤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兵犯聚众斗殴罪证据不足,因为只有同案犯的供述,而且有些同案犯的供述只是猜测,同案犯洪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高兵持刀追砍对方只是孤证;关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参与二起开设赌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为只有同案犯的供述,没有对开设赌场人员以及地点进行辨认,另外指控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也不合理,因为被告人高兵参与的次数时间以及所起的作用都没有证据予以证实。综上,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兵犯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审理查明:(一)、聚众斗殴事实2009年12月的一天晚上,肖某、洪某(均已判)等人在瑞安市“瑭会酒吧”门口与朱某、高某等人发生打架。同月一天晚上,洪某、胡某(已判)和张仁豪及被告人高兵等人在瑞安市后垟“老成都串串香”店前与朱某、高某等人又因前嫌发生打架。肖某闻讯后,即伙同陈某(另案处理)召集洪某、李某、张回兵(均已判)及被告人高兵等20余人,准备了砍刀、钢管等器械与高某一方相约在瑞安市外滩飞云江大桥下斗殴。高某纠集朱某等10余人,准备好车辆、刀具、“枪支”如约互殴。双方在瑞安市外滩飞云江大桥下遇见后,肖某等人就用驾驶的车辆撞击高某驾驶的车牌照为浙C×××××现代越野车,致使浙C×××××现代越野车撞上桥墩而严重损坏,经估价损失为46387元;施海兵头部被撞伤出血。高某持“枪”威胁对方而被殴打逃窜,朱某被李某、洪某和被告人高兵持刀、钢管追打后逃离。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冬天,瞪眼胜(朱某)和陈某在“瑭会酒吧”门口发生纠纷后,瞪眼胜开车离开,我们开车在后面追赶,洪某等人没有追上就用钢管扔向瞪眼胜的汽车,将其车的后备箱砸了,同月一天晚上,洪某、胡某和张仁豪及被告人高兵等人在瑞安市后垟“老成都串串香”店前与朱某、高某等人又发生打架,在场的洪某、胡某上前帮忙被猴头(高某)等人拿刀砍了,胡某拿起火锅汤本想洒对方而烫伤自己,我知道自己的小弟被打没面子,陈某让我出面处理要报仇,因此我就与瞪眼胜方约好在飞云江大桥下打架,人员主要是我叫的,我通知了志和叫他找来几个兄弟,我还叫上洪某、高兵、李某,陈某也叫了几个人,双方到现场后我驾驶车辆追撞对方的事实。证人刘某的证言与肖某的证言相一致,其还证实自己留在医院照顾胡某,其他人都到飞云江大桥附近与瞪眼胜方进行斗殴,并证实肖某这边的人有老鼠、陈某、洪某、李某、高兵、杨磊、志和等人。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冬天的一天,我和高兵在一起,洪某说他那里有点事情,叫我们过去帮忙,于是我就答应了,接着我们就一起到了瑞安外滩瑭会酒吧坐在一辆车上,和我坐一起的有高兵、洪某、司机还有一个副驾驶座上的人,我们这边有三辆车过去停在飞云江大桥那里等,过了一会儿,对方的车子来了,我们这边的车子就开上去跟在对方车的后面,没跑多远,对方的车子就撞在桥墩上没法开,车上的人都下来逃跑,我们这边的人也下车追,我看见洪某、高兵跑上去追对方的一个人,我见他们追上去了我也跟上去,当时洪某说对方有人跳到江里去了,我们这边的人就喊我们回去,我们就上车跑了,我们还担心有人跳到飞云江里会闹出人命,洪某就带上我和高兵、杨磊等人去了金华那里,在金华我们还碰到高楼的老鼠,他说瑞安这边没事,我们就回来了。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冬天的一天,在瑭会酒吧喝酒期间碰到瞪眼胜他们,因陈某原来与他们就有矛盾,陈某叫我们在门口等候报复,后来瞪眼胜驾车离开,陈某等人驾车追赶,因没有追上,陈某就让洪某的钢管打在瞪眼胜的车尾,过了几天,我和洪某、高楼老鼠、陈可千、陈东东、高兵等人在瑞安市玉海街道后垟串串香火锅店吃东西,老鼠被瞪眼胜拉去说事情,过了几分钟陈某过来说老鼠被瞪眼胜打了,我和洪某、陈东东、高兵等人过去并把老鼠拉回来,瞪眼胜认为我们与他们打架,就与我们发生争执,这时我、陈东东、洪某、高兵及陈某和瞪眼胜一方的三人进行打架,我被打后拿起火锅汤想洒他们的,但烫伤自己,被陈某等人送到外滩的中医院治疗,在医院里肖某和陈某等人到医院看望并付了医疗费,肖某说要为我报仇,陈某也让肖某找人与瞪眼胜一方对杀,然后肖某就带着洪某、高兵等人离开,与对方约好在飞云江大桥附近对杀,我知道肖某这边有老鼠、陈某、洪某、李某、高兵、陈东东等人,听说瞪眼胜的车被撞了,人还跳到江里的事实。证人洪某的证言与胡某的证言相一致,并证实打架当日肖某就带我、高兵和李某跟他去打架,因刘某是刚出狱就让他在医院照顾胡某,因人员较少肖某就通知志和让他再叫人,还叫了张兵,因打架的工具不多,就在瑭会里面拿来钢管,参与打架的有二十来人,和肖某一起在车上的有我、高兵、李某、还有二个不认识的,瞪眼胜的车开来撞在飞云江大桥下桥墩上无法开动,就下车持刀往我们的车上砍,我们也下车持械追他们,瞪眼胜见追他的人很多就逃跑,我、李某、高兵三个人就持械在后面追,瞪眼胜被我们追到堤坝上跳下去了,因天黑看不清,我们三个就回来,我们把这事告诉肖某,肖某担心出人命就带我们离开现场。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并证实斗殴的当日自己往滨江大楼方向跑时,身后有三个人持刀追过来,自己跑到外滩堤坝上,他们看不到后就没有追,后来自己就跑回家的事实。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并证实当日是自己与肖某约好双方对杀,在斗殴过程中自己还开枪威胁他们的事实。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浙C×××××现代越野车损坏的价格的事实。以上证人肖某、刘某、李某、洪某、胡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高兵持械参与,并持刀追打的事实。与证人朱某证明被三人追打的事实相印证。被告人高兵辩解没有参与聚众斗殴的意见以及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参与聚众斗殴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均与上述证据相互矛盾,不予采信。(二)、开设赌场事实1、2009年下半年,薛某(已判)在瑞安市上望街道八十亩养牛场附近棚子内开设赌场,组织他人以“扑克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以庄家赢钱额5%的比例抽取头薪,非法获利5万余元。期间,肖某安排被告人高兵和洪某、胡某、张回兵、李某等人为赌场看场,开车接送赌客等。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下半年,薛某在瑞安市上望街道八十亩养牛场附近棚子内开设赌场,让自己安排手下的小弟到他的赌场里看场赚费用,我就同意安排手下的小弟洪某、胡某、高兵、李某到赌场里看场,为了来回方便,还向租赁公司租来一辆汽车给胡某开,车上还放一些砍刀、钢管,每天安排三、四个人去赌场的事实。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下半年,薛某在瑞安市上望街道八十亩养牛场附近棚子内开设赌场,肖某安排自己、洪某、高兵、李某、张兵、姜山等人到赌场内看场,肖某租一辆车给我开,车上还放着两把砍刀、两把柳叶刀,每天赌场分给我们每人500元,是放在肖某那里,最后肖某会给我们费用的事实。证人洪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下半年,肖某和阿勇开设的赌场结束后,又和薛某在瑞安市上望街道八十亩养牛场附近棚子内开设一个牌九赌场,肖某安排我、胡某、高兵、李某、张兵、姜山等人到赌场内看场,肖某租一辆车给胡某开,车上还放着两把砍刀、两把柳叶刀,每天赌场分给我们每人500元,赌场开设时间十天左右的事实。证人薛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下半年,在瑞安市上望街道八十亩养牛场附近棚子内开设一个牌九赌场,要求肖某来看场子,每天报酬2000元,肖某就安排几个小弟来赌场看场,赌场开了一个星期左右,共抽取头薪5万余元的事实。上述证人肖某、胡某、洪某的证言,均证实被告人高兵参与看场等,足以认定。被告人高兵辩解没有参与开设赌场以及辩护人提出认定被告人开设赌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均与上述证据相互矛盾,不予采信。2、2010年夏天,肖某、李昌东、王联发(均已判)和陈某等人先后在瑞安市锦湖街道集云山、沙河底附近一带山头开设赌场,组织他人以“扑克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以庄家赢钱额5%的比例抽取头薪,赌场持续经营60余天,抽取头薪达200余万元。期间,肖某安排刘某、洪某、黄枝枝、张回兵及被告人高兵为赌场抽取头薪、望风、看场、倒款、开车接送赌客等。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夏天,肖某、李昌东在瑞安市锦湖街道集云山、沙河底附近一带山头开设赌场,自己在该赌场里赌博一个星期左右的事实。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夏天,自己和李昌东等人在瑞安市锦湖街道沙河底附近山上开设赌场,自己安排刘某在赌场内打皮,安排洪某、李某、高兵、黄枝枝等人看场,赌场开设时间二个月左右,每天获利3万余元,赌场共获利200万元,自己获利50万元的事实。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肖某与李昌东等人在瑞安市锦湖街道沙河底附近山上开设赌场,刘某在赌场里打皮,洪某、高兵、李某在赌场里看场,胡某跟在肖某身边,该赌场前后经营时间在二个月左右,并证实洪某、胡某、刘某、高兵、李某等人是肖某的小弟。证人洪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夏天,肖某与李昌东等人在瑞安市锦湖街道沙河底附近山上开设赌场,肖某负责赌场内望风、看场人员的安排,当时肖某就安排刘某在赌场里打皮,安排自己、高兵、李某、二球等四人在赌场里看场,如果肖某不在赌场时就由刘某安排,该赌场开设时间达二个月左右,抽取头薪几百万元。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同洪某、高兵等人在瑞安市这边一个山头的赌场里望风、看场的事实。上述证人肖某、吴某、洪某、李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高兵参与看场等,足以认定。被告人高兵辩解没有参与开设赌场以及辩护人提出认定被告人开设赌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均与上述证据相互矛盾,不予采信。另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有: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的处刑情况;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高兵的前科劣迹;辨认笔录,证实肖某、李某、胡某、刘某、洪某均辨认出被告人高兵的事实;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高兵的归案时间和身份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兵结伙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高兵又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又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兵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在开设赌场犯罪中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四)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兵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3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4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邦建人民 陪 审员 杨协敏人民 陪 审员 黄秀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 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