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二初字第409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平顶山市宏易达商贸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宏易达商贸有限公司、王鹏跃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平顶山市宏易达商贸有限公司,王鹏跃,程华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4096号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谭合灿。委托代理人靳焱顺、周春艳,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顶山市宏易达商贸有限公司。被告王鹏跃。被告程华宇。本院在审理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诉被告平顶山市宏易达商贸有限公司、王鹏跃、程华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美丽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N书记员孙盼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