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涞民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涞源县妇幼保健院与李敏涛、贾小花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涞民初字第654号原告涞源县妇幼保健院。法定代表人张晓菊,职务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寿保栋,男。委托代理人张荣安,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敏涛,男。被告贾小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涞源县妇幼保健院与被告李敏涛、贾小花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涞源县妇幼保健院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涞源县妇幼保健院撤诉。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9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伟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