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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涞民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涞源县妇幼保健院与李敏涛、贾小花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涞民初字第654号原告涞源县妇幼保健院。法定代表人张晓菊,职务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寿保栋,男。委托代理人张荣安,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敏涛,男。被告贾小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涞源县妇幼保健院与被告李敏涛、贾小花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涞源县妇幼保健院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涞源县妇幼保健院撤诉。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9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伟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