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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奎民一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洪升与初洪亮、元爱美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升,初洪亮,元爱美,李焕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奎民一初字第579号原告张洪升。被告初洪亮。被告元爱美。被告李焕刚。原告张洪升诉被告初洪亮、元爱美、李焕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原告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7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7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宋春萍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李焕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