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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宽民初字第140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范义与农安县合隆镇兴华塑料制品厂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义,农安县合隆镇兴华塑料制品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406号原告范义,现住吉林省磐石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吕普昌,吉林勤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农安县合隆镇兴华塑料制品厂,业主陈秀华,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兰家乡五星村唐家营子。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义诉被告农安县合隆镇兴华塑料制品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范义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岩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