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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民初字第16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吴建坤与邵东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坤,邵东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1691号原告:吴建坤。被告:邵东森。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坤诉被告邵东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吴建坤负担。审判员  王海英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庆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