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曲民初字第16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吴建坤与邵东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坤,邵东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1691号原告:吴建坤。被告:邵东森。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坤诉被告邵东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吴建坤负担。审判员 王海英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庆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