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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洪山民催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莱芜市光明铸造机械有限公司、苗宗花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催告

当事人

莱芜市光明铸造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洪山民催字第00013号申请人:莱芜市光明铸造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宗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业沁,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申请人莱芜市光明铸造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6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码:10500053/21797741,票面金额:200,000元,付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光谷支行,收款人:合肥佰特微波技术有限公司,收款人账号:76670188000061373,收款人开户银行:光大银行长江西路支行,汇票到期日:2013年5月27日,持票人:莱芜市光明铸造机械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莱芜市光明铸造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 毅审判员 向 真审判员 陈 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