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仁寿民初字第256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杨淑兰与李大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极支公司、石化禄、河北玖翔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淑兰,李大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极支公司,石化禄,河北玖翔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仁寿民初字第2567号原告杨淑兰,女,生于1969年10月11日,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余子才,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大扩,男,生于1956年3月10日,汉族,城镇居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极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无极县幸福街中段56号。被告石化禄,男,生于1967年1月19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河北玖翔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天山科技园。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淑兰与被告李大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极支公司、石化禄、河北玖翔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淑兰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淑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淑兰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华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