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行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夏巧凤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巧凤,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行初字第193号原告:夏巧凤,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熊小强,广东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地址:广州市。法定代表人:李俊夫,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詹朝荣,该局工作人员。原告夏巧凤诉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产登记一案,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巧凤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夏巧凤承担。审 判 长 钟 涛人民陪审员 麦小玲人民陪审员 陈仲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熊小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