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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金执字第56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阮芳与杨宏庆承揽合同返还工程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芳,杨宏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金执字第568-2号申请执行人阮芳,女,生于1970年8月20日,汉族,宝光集团职工,住宝鸡市渭滨区宝光路53号。被执行人杨宏庆,男,汉族,生于1984年9月17日,个体户,住宝鸡市东风路家属院*号楼。担保人杨新才,男,汉族,出生年月不祥,系宝鸡火车站职工,住同杨宏庆。系被执行人杨宏庆父亲。阮芳与杨宏庆承揽合同返还工程费纠纷一案,本院(2008)金民初字第10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877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杨新才为被执行人杨宏庆提供了担保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阮芳已经领到全部案件款18776元。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金民初字第10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新建审判员  侯虎勤审判员  张 晶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宗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