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玉区法刑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2013)玉区法刑初字第532号被告人曾诗春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玉区法刑初字第53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某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玉区检刑诉(2013)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8月14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治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3月9日4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玉州区江滨路排步桥附近的阿里木烧烤店将艾某山.艾某麦提放在店内的高背塑料椅子26张盗走,后销赃得款2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缴获被盗的高背塑料椅子13张退还失主艾某山.艾某麦提。经估价,被盗的塑料椅子共价值728元。2、2013年3月11日4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玉州区排步桥附近的天香茶座,将梁某放在茶座内的一只长方形烧烤炉盗走,后销赃得款9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缴获被盗的烧烤炉退还失主梁某。经估价,被盗的烧烤炉价值616元。3、2013年3月12日2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玉州区排步桥附近的天香茶座,将梁某放在茶座内的扩音器1台、不锈钢推车1辆、铁质烧烤炉架1只、红色塑料水桶3只、机顶盒1只、电热开水器1只及厨房用品等物品盗走。被告人曾某某骑人力三轮车将所盗物品拉到江滨路与良江路路口时,被守候在此的失主梁某发现并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已缴获被盗的物品退还失主梁某。经估价,被盗的物品共价值3305元。综上,被告人曾某某参与盗窃作案三次,总物值4649元。另查明,被告人曾某某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09年7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5月16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及失主艾某山.艾某麦提、梁某陈述,证人文某某、朱某某、李某某证言,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本院(2009)玉区法刑初字第233号、(2010)玉区法刑初字第565号刑事判决书及玉林市第二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盗窃罪成立。在第三起盗窃中,被告人曾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失主的经济损失,依法责令被告人曾某某退赔。追缴被告人曾某某的违法所得290元上缴国库。本院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曾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2日起至2014年3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曾某某退赔失主艾某山.艾某麦提的经济损失。三、追缴被告人曾某某的违法所得290元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高斯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钟洁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